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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請人
任哲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九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9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存字第971 號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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