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