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