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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告
山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寶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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