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甲○○ 原 告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公道法律師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71,9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