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