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工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鈦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工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