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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工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鈦和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鈦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償還工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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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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