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告
旭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亘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