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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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