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8號
- 原告
-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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