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61,3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5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