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三甲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利蓬電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鉅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42,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