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