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3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慶山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3,40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