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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3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慶山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3,4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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