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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4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32,000元,本件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審理期間合計為3年4個月,依此核計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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