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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張季芬

  • 原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4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 32,000元,本件訴訟第一審及第二審審理期間合計為3年4個月,依此核計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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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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