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7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映發鐵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9弄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而擔保物之價額為一百八十二萬零五百七十八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一百八十二萬零五百七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百一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