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 訟代理 人 邱南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尼有限公司、甲○○、龍泰企業社、乙○○及宇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