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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號

原告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尼有限公司、甲○○、龍泰企業社、乙○○及宇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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