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8號
- 原告
-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尼有限公司、甲○○、龍泰企業社、乙○○及宇玄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