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58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