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 原告
- 翔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0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