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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2號

原告
翔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10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0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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