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被告
- 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泰宏
陳清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主文第三項內「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主文第四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