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61號
- 原告
- 臺南世貿展覽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西士頓生活藝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