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正德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通寶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正德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通寶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縣仁德鄉○○路○段209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正德飼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通寶飼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南縣仁德鄉○○路○段114巷22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二段130號9樓」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