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瑞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3,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