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 原告
-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瑞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告瑞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請求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3,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2,771元。
三、本院於97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97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