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宙○○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E○○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R○○ 被 告 J○○ 午○○ Q○○ 庚○○ F○○ 亥○○ 申○○ V○○ 天○○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宇○○ 被 告 戊○○(兼U○○之承受訴訟人) B○○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丑○○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H○○ 被 告 K○○ 臺灣乙○○○(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S○○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W○○ O○○○○(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黃○○ A○○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L○○ 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卯○○ 被 告 I○○ M○○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T○○ 被 告 D○○ 辰○○ 壬○○ 巳○○ 臺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玄○○ 被 告 Y○○ 子○○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G○○ 被 告 C○○(即陳仁文) 酉○○ P○○ X○○ E○○ 地○○ 辛○○(兼U○○之承受訴訟人) 癸○○(兼U○○之承受訴訟人)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N○○ 被 告 戌○○ 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暨附表中關於被告「臺灣時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玉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己○○」;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顏文閂」之記載,應更正為「H○○」;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余建新」之記載,應更正為「T○○」;當事人欄暨附表中關於被告「臺灣新聞報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聲請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