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 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7日內 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提出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原告於起訴狀主張系爭機器其中螺桿55㎜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大柱明顯擦傷(括損)③電熱保護有問題④螺桿腐蝕⑤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另螺桿52㎜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原螺桿被告設變將螺桿切削2㎜ 肉厚試驗混鏈度,效果其差且造成入料亂流不順,又未電鍍處理③電腦異常,機台無理由不關模,造成總計時超過④射座中心點不準⑤射座頂模座會偏擺⑥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惟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僅就混色不均勻為攻擊防禦,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機器之瑕疵是否予以限縮為混色不均勻?如不限縮,則請原告就其餘主張之瑕疵舉證證明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