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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告
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提出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原告於起訴狀主張系爭機器其中螺桿55㎜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大柱明顯擦傷(括損)③電熱保護有問題④螺桿腐蝕⑤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另螺桿52㎜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原螺桿被告設變將螺桿切削2㎜肉厚試驗混鏈度,效果其差且造成入料亂流不順,又未電鍍處理

③電腦異常,機台無理由不關模,造成總計時超過④射座中心點不準⑤射座頂模座會偏擺⑥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惟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僅就混色不均勻為攻擊防禦,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機器之瑕疵是否予以限縮為混色不均勻?如不限縮,則請原告就其餘主張之瑕疵舉證證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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