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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21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訴人
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台一電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文禎即展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間,就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21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9,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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