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以上上訴人與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244號退還股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2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