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丁○○
- 上訴人乙○○、與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號上 訴 人 乙○○ 丙○○ 甲○○ 被上 訴 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以上上訴人與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244號退還股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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