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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4號

返還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以上上訴人與欣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訴字第244號退還股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1,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28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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