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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達順科技有限公司即達順重機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順科技有限公司即達順重機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9,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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