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達順科技有限公司即達順重機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2,385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