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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告
欣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中存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欣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中存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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