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欣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存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欣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中存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