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正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2,7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