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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號

原告
帝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宗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告
弘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證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詳閱下列各點:

(一)證人乙○○應於上開期日到庭。

(二)請被告6月14日前具狀確認以下待釐清之事實:

1、「何時發現瑕疵」?「如何發現瑕疵」?(被告法定代理人於3月17日陳述及被告97年2月18日書狀本院卷30頁、4月8日書狀本院卷77、78頁均稱工地倒塌後才發現瑕疵。),有何證據證明?

2、發現瑕疵後是否有告知乙○○?何時告知?有何證據證明?

3、乙○○請款流程?為何尚須填具被告所有之請款單?為何本院卷41頁證物六請款單右上角蓋「94年12月25日」日期?卻主張乙○○於5月5日簽名?

4、主張工地倒塌「前」與乙○○達成以「價差」的2倍扣款協議,為何是「2倍」?

(三)請原告6月14日前具狀確認以下待釐清之事實:乙○○稱公司僅賣系爭單一規格之鍍鋅管(2mm黑管加上鍍鋅),為何傳真給被告公司之進貨成本(本院卷40頁)會有2.2mm鍍鋅管之進貨成本價?被告公司是否另有販賣黑管2.2mm規格?

(四)兩造雙方是否有意願以本院卷40頁所載2mm、2.2mm厚度子管之價差來和解:即5米部分扣款16萬元,5.5米部分扣款39萬元,亦即被告再給付原告36萬元,至於兩造有關瑕疵、工地倒塌等其餘請求均拋棄,以減少訟爭,解決糾紛。是否可以接受?或有其他可行方案,可以再談?請於97年6月14日前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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