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存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又其中新台幣肆拾叁萬零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肆拾玖 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乙○○以新台幣捌拾叁萬肆仟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1所示 之支票3紙,詎於如附表1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又被告自民國95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12月止,陸續向原告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助劑數批,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458,892元,原告福盈 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依約交付並開立發票請款,惟期間被告僅支付28,224元,尚欠430,668元迄未清償。為此,依票 據關係及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82,138元,及其中票 款1,051,470元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又其中貨款430,66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乙○○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如附表2所示提示日為付款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 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萬元,及自 96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 情。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除供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附表1、2所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及發貨單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買受人 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36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從 而,原告福盈科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本於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82,138元,及其中票款1,051,470元自96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又其中貨款430,66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原告乙○ ○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萬元,及自96年12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40,501元,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顏惠華 ┌────────────────────────────────────────┐ │附表1:(單位:新臺幣)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 (民國) │ │ │ ├─┼──────┼──────┼──────┼──────┼────┼─────┤ │1 │中存染織股份│第一銀行新化│96年1月9日 │96年12月21日│391,482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元 │ │ ├─┼──────┼──────┼──────┼──────┼────┼─────┤ │2 │中存染織股份│第一銀行新化│96年2月9日 │96年12月21日│303,534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元 │ │ ├─┼──────┼──────┼──────┼──────┼────┼─────┤ │3 │中存染織股份│第一銀行新化│96年3月9日 │96年12月21日│356,454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元 │ │ └─┴──────┴──────┴──────┴──────┴────┴─────┘ ┌────────────────────────────────────────┐ │附表2:(單位:新臺幣) │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號│ │ │ (民國) │ (民國) │ │ │ ├─┼──────┼──────┼──────┼──────┼────┼─────┤ │1 │中存染織股份│第一銀行新化│96年1月27日 │96年12月20日│100萬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 │2 │中存染織股份│第一銀行新化│96年2月28日 │96年12月20日│150萬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