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5號
- 原告
- 全通物產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熊家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金冠物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