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調整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9號原 告 中華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立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文到五日內陳報相關鑑定單位,以證明:⑴94年、95年、96年營運虧損之事實及⑵考量近年來油價上漲,合理之租金補貼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