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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9號

請求調整紅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9號

原告
中華太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立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調整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文到五日內陳報相關鑑定單位,以證明:⑴94年、95年、96年營運虧損之事實及⑵考量近年來油價上漲,合理之租金補貼金額為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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