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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杭起鶴伍逸康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
貫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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