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 甲○○ 丙○○ 壬○○ 丑○○ 午○○ 丁○○ 庚○○ 寅○○ 巳○○ 卯○○ 戊○○ 地○○ 未○○ 己○○ 乙○○ 辰○○ 亥○○ 申○○ 宙○○ 李捷盛原名李振國. 玄○○ 酉○○ 天○○○ 戌○○ 法定代理人 陳冠樺原名陳惠玲. 癸○○ 子○○ 原住臺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737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9,6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