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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6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涉訟時,已合意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此觀工程合約書第19條規定自明(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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