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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張桂美

  • 當事人
    乙○○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6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被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陳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涉訟時,已合意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此觀工程合約書第19條規定自明(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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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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