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66,07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54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