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敦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層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5,543 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