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五四之六號一樓,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又主張兩造曾以電話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台南市,惟並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97年2月26日調查筆錄),是以原告以兩造曾約定台南市為契約履行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並無足採。本件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