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五四之六號一樓,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 雖又主張兩造曾以電話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台南市,惟並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97年2月26日調查筆錄), 是以原告以兩造曾約定台南市為契約履行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並無足採。 本件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