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4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略以: 坐落台南市○區○○段第612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訴外人鄭庚申等14人所共有,遭非法人團體丙○○○○○○無權占有,爰將丙○○○○○○列為被告,並依所有權作用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應將房屋(寺廟)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共有人等語。

二、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謂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丙○○○○○○是非法人團體云云,惟查,系爭土地所在區域之台南市北區公園里里長乙○○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的里有很多廟,這廟(指丙○○○○○○)沒有委員會,廟可能從清朝就有,鐵皮是我還沒有當里長就有了,蓋的人我還要再詢問,整修是信眾說要蓋的……」等語(見本院民國97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又丙○○○○○○並未依寺廟登記規則辦理寺廟登記,有台南市北區區公所函覆本院依職權函查之97年7月22日南北民字第0970012989號函 在卷可稽。是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丙○○○○○○係設有寺廟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而本院亦查無相關事證足資證明丙○○○○○○係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自難認丙○○○○○○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 之非法人團體之成立要件,自應認丙○○○○○○不屬非法人團體。

三、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丙○○○○○○為鐵皮搭建而成之寺廟,並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復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非法人團體 (如前述),依法並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以丙○○○○○○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按之前揭法條規定,並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