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0號上 訴 人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 訴 人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 上 訴 人 甲○○ 丁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己○○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090元;上訴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7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戊○○、丁○部分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92,32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46,16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