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立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即逸廷國際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乙○○即曾一峰) 6樓 被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97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故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