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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請求給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甲○○律師
被告
明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楊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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