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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福倫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辛○○
被告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二七七號公共危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己○○、庚○○、乙○○、辛○○、丙○○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4年度偵字第11766、95年度偵字第64241號提起公訴、復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277號判處罪刑在案,現上訴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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