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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告
陳國慧
被告
陳文吉
被告
林文科
訴訟代理人
張文傑
被告
楊榮焜
訴訟代理人
郭美秀
被告
福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顏芳仕
被告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陳文科」記載,應更正為「林文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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