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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張季芬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74,12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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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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