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友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友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林誸、丁○○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
給付工作年資結清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部分新臺幣479,366元、
甲○○部分新臺幣549,359元、林誸部分新臺幣474,660元、丁
○○部分新臺幣70,501元,共計新臺幣1,573,88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