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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給付工作年資結清金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友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友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林誸、丁○○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40號請求

給付工作年資結清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分別為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部分新臺幣479,366元、

甲○○部分新臺幣549,359元、林誸部分新臺幣474,660元、丁

○○部分新臺幣70,501元,共計新臺幣1,573,88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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