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林福來
- 原告陳嘉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嘉典 邱耀進 黃光宗 李品辰 張志弘 楊佳樺 張竣龍 蘇唐民 邱俊榮 陳建宏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謝志雄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 劉素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俊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