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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福來

  • 原告
    陳嘉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47號原   告 陳嘉典 邱耀進 黃光宗 李品辰 張志弘 楊佳樺 張竣龍 蘇唐民 邱俊榮 陳建宏 劉育精 王獻群 蔡東諺 張嘉仁 謝志雄 上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 劉素吟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丁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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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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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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