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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被告
聯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調解不成立,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92,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6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98年12月3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場,併此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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